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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4号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6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26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26年4月1日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三、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2日

编者注:此前9610模式退货商品只能退回原出口关区,本公告取消了这一限制。据公开报道,新政落地后退货物流周期明显缩短、单票退运成本显著下降,对服饰、3C等退货率较高的品类是实质性利好。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