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多项出口管制公告:对盾构机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相关措施将于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盾构机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0号,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一是掘进机相关物项,包括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土压平衡盾构机、泥水平衡盾构机及岩石隧道掘进机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30313010),以及专门设计的刀具刀盘、螺旋输送机、管片拼装机、主驱动系统等零部件和再制造技术;二是步履式挖掘机相关物项,包括跨越垂直障碍高度超过1.2米、涉水深度超过1.5米等特性的步履式挖掘机及其液压系统电液比例控制技术;三是高原型湿喷机相关物项,包括用于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具有特定性能参数的高原型湿喷机及其零部件、液压和泵送技术。
根据公告,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上述物项,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向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出口经营者及最终用户须承诺未经许可不得向敏感国家和地区转移、提供相关物项。
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优化调整
由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的公告,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作出优化调整。其中,具有特定续航和抗风性能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自动驾驶仪及任务载荷技术等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公告同时明确了多项许可便利措施:对部分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用于境内外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并在结束后原样复运的,可适用登记便利;对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出口记录和固定渠道的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商务部回应: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予批准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上述措施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措施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国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此前,中方已向与中方建立了出口管制对话机制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
发言人表示,中国政府愿与各国一道维护全球产供链稳定畅通,中方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中方将予以批准。此次对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优化调整,是基于业界反映的产业和技术最新情况,充分反映中方坚决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同时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
企业合规提示
从事盾构机、工程机械、无人机及相关零部件、技术出口的企业应注意:一是核对产品及技术参数是否落入新公告管制范围;二是按公告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如实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管制编码,或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三是关注11月18日生效时点,提前规划许可证件或出口凭证申请,避免生效后通关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