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5号(依《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联合发布)
【发文日期】2026年9月22日
一、本次调整的核心内容
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二、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的基本管理要求
1. 出口《管理目录》所列品种的,应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取得「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并在报关时主动提交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2. 出口企业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台账,载明品种、规格、数量、出口日期、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合同号等关键信息,并保存不少于3年备查。
3. 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给《管理目录》附件所列特定国家(地区)以外的最终用户,如需变更用途或转售第三国,应按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三、违规后果
对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或向非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海关等部门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企业合规提示
本次新增的2个品种属于哌啶类前体,可能在非法合成麻醉药品中使用,相关生产、贸易企业应立即组织对产品配方、客户去向、库存台账进行自查,重点排查是否涉及管制品种;如发现历史出口涉及本次新增品种,应暂停新订单并主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出口申报时应在「货物用途」栏目如实标注,不得使用模糊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