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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登记填报即可自动获得出口凭证

为规范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理,商务部近日研究起草了《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6年10月13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3日。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就该办法立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立法背景:衔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民用航空领域使用的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等物项属于两用物项。2006年,商务部颁布实施《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对于民航领域有关物项出境维修、租赁等出口形式,出口经营者可每年办理出口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可多次通关,便利航空企业出境维修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等部件,促进民航安全和产业发展。

202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生效,对出口管制的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需根据最新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商务部前期通过问卷调研、实地走访、部门座谈等方式开展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

核心制度:登记填报信息即可自动获得出口凭证

《办法》规定,民航企业出口有关物项用于维修、维护、租赁等合理用途,无需逐单申请许可证件,在登记填报相关信息后自动获得出口凭证,自行出口。据商务部介绍,这一制度设计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落实《条例》制度设计,首次落地实施出口凭证制度,实现对不同出口情形的分级分类管理;二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限定适用主体和情形、设置出口后报告义务等措施防止滥用便利措施;三是便利航空企业合规出口,低风险情形登记即走,可实现通关无纸化,缩短民航客货机配件供应周期。

共二十二条,明确适用主体与适用情形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适用主体,包括国内航空公司(含货运公司)、境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企业、年均营业额20亿元以上专营航材进出口企业、飞机和相关物项制造企业等。二是适用情形,包括出境维修、维护、替换、退运损坏物项等,进境维修和保税区退运,总部位于国内的飞机制造企业出口合理数量的备品备件;赴境外展览、演示、参与国际应急救援的无人机出口可以参照适用。三是登记和通关程序,规定了登记所需材料、出口凭证有效期和效力变化的情形、海关通关程序等。四是管理要求,包括限制代理办理情形、强化报告和合规要求、文件保存义务等。五是依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细化行政处罚。

对企业的影响与提示

对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企业、航材进出口企业及相关制造企业而言,《办法》出台后,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等低风险情形将由年度批件模式转为登记即走模式,通关效率将明显提升。但企业也须注意:出口完成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实际出口情况,妥善保存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合同、发票等资料,出口物项序列号须建立管理台账。存在涉军事用户、军事用途等情形的,出口凭证自始无效或失效,继续出口将按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处理。

社会公众和有关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minhangckpz@mofcom.gov.cn)、传真(010-65197565)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请在邮件主题、传真首页或信函上注明“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3日。

来源: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就《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商务部网站,2026年10月13日);关于《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